Construction Law

工廠的防火區劃 可能要嚴格修正

聯華食品廠大火凸顯消防法規落後 通過安檢仍無法保證安全
 
聯華食品彰化廠昨清晨發生大火,造成嚴重傷亡。 彰化縣消防局/提供
聯華食品彰化廠昨清晨發生大火,造成嚴重傷亡。 彰化縣消防局/提供
 

 

聯華食品彰化北斗廠大火造成嚴重傷亡,消防局初步研判員工躲進冷凍區是致命關鍵,將調查是否依規定在火警發生後立刻啟動自衛消防編組滅火逃生。不過,警大消防系教授簡賢文認為,火場應變時間短,只檢討人員缺防火意識及演練的效果有限,關鍵在防火區劃與自動撒水設備付之闕如,建物即便合法、合格仍不安全。

 

簡賢文說,這場火的關鍵在空間安全性。現行消防、建管法規,工廠、倉儲免設防火區劃與自動撒水設備,然而廠房總堆滿生產機具、揮發溶劑、包裝材、食用油等可燃物,還有各種熱源,一旦低層起火,火煙能量大、擴展快,避難技巧常派不上用場。

 

簡賢文認為,若企業主及相關利害關係人仍受限於落後的建管、消防法規,即便標榜「合法合格、安檢通過、有應變計畫/防災計畫、有演練照片」,仍無法保證空間具備完善的防火功能。

 

簡賢文指出,以避難空間而言,冷凍區若是全密閉,二氧化碳濃度會因避難者呼吸而愈來愈高,若像聯華大火案的非密閉冷凍區,煙霧就會進入,引發嗆傷、窒息,因此應選擇具備對外窗,同時可暫時不被火煙波及的空間,才能安全等待消防救援。

 

亞太消防工程師學會理事長唐雲明說,政府對上市櫃公司有職安及勞安的要求與規定,防火管理是其中之一,雖說有做自衛消防編組演練,卻因人員流動性大,往往沒有落實,甚至是做假。以聯華食品火警為例,冷凍區不太可能是消防防護計畫內的「避難區域」,通常會規畫在有完整防火區劃、可以暫時阻絕火煙並等待救援的「相對安全」或「絕對安全」區域,此次火警不排除是未落實消防編組演練,甚至只是做假的,否則「那可能指引進到死亡的冷凍區」?

 

唐雲明認為,避難引導班人員若將員工引導到四樓冷凍區導致死傷,恐有過失致死刑責,因此判斷應是平常工廠沒有落實消防演練,如果落實演練,員工就會依訓練前往安全避難地點逃生,「逃往冷凍區絕對是違反逃生避難原則」。

 

資深消防設備師王舜表示,聯華食品員工「躲在不該躲的地方」,凸顯防火管理教育及訓練問題;依消防法規定,工廠每半年要落實自衛消防編組演練,以期火警發生時,不會發生應變能力不足、逃往不該去的地方。

 

彰化縣消防局指出,聯華食品北斗廠五年來都依規定在上下半年辦理自衛消防編組演練,上一次是去年十一月三日,今年預計在六月舉辦,沒想到發生意外。消防局說,廠方表示火警發生時曾通報一一九並嘗試滅火未成功,將進一步釐清是否依規定啟動自衛消防編組。

 

消防局說,聯華食品北斗廠依法可以不必設撒水系統,故未設;縣府建設處說,聯華食品北斗廠是合法建築,申請建照時依規定須有防火區劃才能通過,現況須實地勘察才能確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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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屋安全與耐震之改善需要

每九戶中有一戶…全台逾50年老宅 超過百萬戶

    2023-03-05 經濟日報

      台灣有兩項棘手的老化問題,分別為全國平均屋齡高和人口結構老化。示意圖。(本報系資...
      台灣有兩項棘手的老化問題,分別為全國平均屋齡高和人口結構老化。示意圖。(本報系資料庫)

      台灣有兩項棘手的老化問題,分別為全國平均屋齡高和人口結構老化。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統計數據顯示,截至去年第3季,全台逾30年老宅戶數比率達51.1%,六都中又以台北市最老,屋齡超過40年建物占47.51%,加上台北市去年正式成為六都中第一個超高齡直轄市,五位市民就有一人超過65歲,逾20%。營建署官員表示,老人住老屋,甚至是獨居,已成為進行式,未來增多趨勢也是不可避免。

      內政部官員指出,截至去年第3季,全台住宅約有904萬戶,其中屋齡50年以上住宅數量達101.4萬戶,相當於每九戶就有一戶屋齡超過50年;但還有更大批的住宅屬於屋齡40年以上,共計有313萬戶,若這些老屋後續仍未重建,推估十年後屋齡50年以上的住宅將達300萬戶以上,住宅老化問題將愈來愈嚴峻。

      從六都屋齡觀察,屋齡20年以下建物占比以桃園市34.2%最多,也就是說桃園市在六都中屋齡較年輕;而「雙老」問題最嚴重的直轄市為台北市,屋齡超過40年建物占比47.51%,是六都中最高。

      進一步觀察觀察屋齡50年以上的都會區,仍以台北市為最多,約12.5萬戶,屋齡50年以上老宅占比為13.8%。官員指出,台北市因為新增供給的速度緩慢加上老宅數量龐大,且對於發展已高度成熟且無向外擴張可能的都市而言,要找到尚未建築的空地相當困難,大面積的空地更是稀缺,造成台北市屋齡老化問題最為嚴重。

      其他都會區來看,屋齡50年以上建物,排名第二是高雄市的12.2萬戶,占比11%,新北市也有10.3萬戶50年以上老宅。內政部官員表示,新北市屋齡老化戶數和台北市相比只差2萬戶左右,不過因為新北市有許多重劃區,有許多新建案,因此50年以上老宅占約6.2%,台南市9.5萬戶,50年以上老宅占比13.2%,最少的是桃園市的4.1萬戶,占比4.6%。

      內政部官員表示,台灣位處於板塊交界處地震頻繁,去年918大地震房屋倒塌警訊,凸顯台灣房屋正面臨嚴峻「危老」挑戰,因此要讓國內都更危老重建量能提升,才能解決屋齡持續老化問題。

      官員表示截至去年為止,全國危老重建受理案件達3,338件、核准數2,746件,且近年來都更及危老案每年平均700案,比過去大幅成長,平均每年創造11,435戶新屋可供居住,不過官員也表示,目前都更整合面臨到許多困難,包含籌措重建經費融資、人力不足,必須透過具公信力的組織深入社區幫忙老屋健檢,以及重建融資的支援,加上都更的觀念普及、教育扎根,才更能讓都更危老重建推動順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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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預售屋市場過熱之法規限縮

      • 111-04-07 :地政司

      行政院會今(7)日通過內政部擬具「平均地權條例」修正草案,將函請立法院審議。內政部表示,為引導不動產市場正常發展,防止私法人投資炒作,防杜虛報價格,阻斷契約轉售牟利等行為,這次修法除限制預售屋、新建成屋簽約後原則不得換約轉售及私法人購屋許可制外,並明確定義不動產炒作行為與罰則,同時建立違規檢舉獎金制度,提升稽查效能等,強力遏止不動產炒作,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,保障消費者權益。

      內政部強調,住宅是民眾安居所需,不應成為投機與炒作商品,也應避免無合理使用需求者的不公平競爭。近來,投資客揪團炒房、利用換約哄抬牟利、散播不實資訊影響價格等炒作亂象,而換約轉售則是投機獲利最主要管道,此外,私法人在無居住需求下,以住宅做為資產配置與投資標的,均嚴重影響不動產市場交易與真正購屋民眾權益,所以特別進行修法。本次修法五大重點如下:

      一、限制換約轉售: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,買受人除配偶、直系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,或經內政部公告的特殊情形外,不得讓與或轉售第三人;建商也不得同意或協助契約讓與或轉售,違規者均可按戶棟處罰50萬至300萬元。

      二、重罰炒作行為:明確規範若有散播不實資訊影響交易價格、透過通謀虛偽交易營造熱銷假象、利用違規銷售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,或是以其他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或秩序的操縱行為進行炒作,都可按交易戶(棟、筆)數處罰100萬至5,000萬元,經限期改正但未改正者,並可連續處罰。

      三、建立檢舉獎金制度:民眾對於不動產銷售買賣或申報實價登錄違規行為,可檢具證據向縣市政府檢舉,如經查證屬實,將由實收罰鍰中提充一定比率金額作為獎金。

      四、管制私法人購屋:增訂私法人購買住宅用房屋許可制規定,並限制取得後於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、讓與或預告登記。

      五、解約申報登錄:預售屋買賣契約若有解約情形,建商應於30日內申報登錄;違規者將按戶棟處罰3萬至15萬元。

      內政部說明,依憲法第23條及司法院釋字第576號、第709號解釋,人民的財產權與契約自由應受保障,但國家為了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,在不違反比例原則下,仍可立法合理限制。本次修法限制換約轉售或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等規定,都是基於防杜炒作、維護市場秩序等公共利益而進行適度管制,具有正當性及必要性,且符合憲法規定。

      內政部補充,本法案在行政院審查期間經參酌各方意見有作微調,包括將不動產炒作行為的行政罰罰鍰上限,由500萬元提高至5,000萬元,不另修訂刑罰處罰規定。此外,授權內政部可以公告不受換約轉售限制的例外情形,例如買受人在簽約後因受強制執行、重病長期療養、非自願失業或重大變故以致無力繳款,經報請縣市政府核准後可不受限制。

      內政部指出,本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,將積極協調優先排會審查,並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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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預售屋交易保護消費公平性

      新春看屋 內政部提醒買預售屋要注意這9點
      • 110-02-14地政司

      許多民眾會在春節期間看屋,內政部特別提醒,民眾購屋務必冷靜考慮,尤其預售屋交易期間長,預售屋買賣契約攸關雙方權利義務的履行,在簽約前應詳閱契約內容,並特別注意「是否已領有建造執照」等9大事項,以減少不必要的消費糾紛。

      內政部表示,為加強保障購買預售屋消費者的權益,已修正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部分規定,並自今(110)年元旦起實施,民眾在簽約前應詳閱契約內容,並注意下列事項:

      1.確認建案已請領建造執照。

      2.無須先行支付定金才可審閱契約書。

      3.停車位應載明長、寬、高及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的合計面積。

      4.土地及建物登記總面積如發生誤差,不足部分,建商均應全部找補。

      5.自來水、電力管線、瓦斯內管線之相關費用應由建商負擔。

      6.交屋保留款是包括房屋及土地總價的5%。

      7.建商如延遲交屋,應按萬分之五日息,負擔遲延利息。

      8.建商在交屋前應完成瑕疵修繕義務。

      9.房子的保固期限,是從交屋日起算,結構部分保固15年;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保固1年。

      內政部表示,新版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,也明定區分所有建物土地及共有部分應有權利範圍的計算方式,應以專有部分面積(主建物面積加附屬建物陽台面積)比例計算,以落實民法規定;並特別納入不動產開發業者使用的預售屋建材禁用爐碴(石)並應符合檢測規範,以免影響民眾居住品質及安全。

      內政部指出,建商與消費者簽訂的預售屋買賣契約,應符合新制契約規定,建商違反者,可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,最高處30萬元罰鍰。

      選購預售屋 慎評估莫衝動

      內政部提醒,預售屋交易期間長,而且沒有實體可測度,購屋務必冷靜考慮,不要受建案現場之銷售氛圍影響。交易過程中,除留意不動產業者提供的契約是否符合內政部公告的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外,也可要求其提出建造執照,及其圖說影本等相關文件。

      民眾若發現不動產業者有違規銷售或廣告不實等情形,可向當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檢舉,透過政府與民間協力合作,共同維護市場交易秩序。如有需要內政部版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,可至「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(網址:[連結]」查詢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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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行政處罰措施介入經濟行為的有效性

      史上最重 炒房最高罰5千萬

      工商時報

       
      政院擬祭五重拳打炒房
      政院擬祭五重拳打炒房

      重罰炒房!行政院會最快周四(17日)拍板「平均地權條例」、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」修正草案,全面限制預售屋及新建成屋換約轉售;並重罰炒作房價,如有意圖影響交易價格、製造熱銷假象及壟斷轉售牟利等不當炒作行為,違者最重可罰5,000萬元。

      政府高層透露,在「炒房關三年條款」大逆轉拿掉後,決定加重「行政罰」,不當炒作不動產罰款由原本修正草案處罰100萬元至500萬元,一口氣提高到100萬元至5,000萬元,最高罰款提高十倍,以達嚇阻效果。

      遏止房價遭不當炒作,行政院上周五和民進黨立院黨團就「平均地權條例」、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」修正草案達成共識,由於社會上對於「炒房關三年條款」爭議過大,決定拿掉嚴懲炒作最高處3年徒刑條文,改以「行政罰」嚴懲不當炒作。

      為了爭取民進黨團支持,上周五國發會主委龔明鑫、內政部次長花敬群等首長均親自出席溝通,行政院已列為立院本會期優先法案,力拚本會期完成三讀。官員表示,周四行政院會「有機會」排入議程,這次修正主要是為遏止近期投資客揪團炒房、利用換約轉售哄抬獲利、利用不實實價登錄墊高交易價格等新型態炒作行為。

      防止利用換約轉售哄抬獲利,修正草案全面限制預售屋及新建成屋換約轉售,明定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,買受人除配偶、直系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外,不得讓與或轉售第三人,且銷售者不得同意或協助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,違者將按戶棟處罰50萬元到300萬元。

      嚴懲炒作,修正草案嚴懲任何人有意圖影響交易價格、製造熱銷假象及壟斷轉售牟利等不動產炒作行為,違者處罰100萬至5,000萬元。並比照「公平交易法」明確定義壟斷、聯合行為,「正面表列」炒作樣態,包含發布假訊息、排隊製造熱銷假象、透過社群揪團炒作等行為,符合炒作定義者就可開罰。

      管制私法人購屋,修正草案增訂私法人取得住宅用房屋採許可制,並限制取得後於五年內不得辦理移轉、讓與或預告登記。

      同時,預售屋解約須申報。預售屋買賣契約若有解約情形,應於30日內辦理登錄申報,違者將按戶棟處罰3萬至15萬元,以避免虛假交易哄抬房價。

      此外,建立不動產炒作銷售、買賣或成交資訊申報違規的檢舉及獎金制度,經查證屬實者可以實收罰鍰總金額一定比例作為檢舉獎金,並授權主管機關另訂辦法,以利執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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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危險房屋強制成立管委會

      強制公寓大廈期限內成立管委會 政院通過修正草案
      法源編輯室/ 2022-02-25
      行政院會昨(二十四)日通過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之1及第49條之1修正草案」「消防法第9條修正草案」針對有公安危險疑慮的公寓大廈,限期強制成立管理組織,也明定各類場所即使有歇業或停業情形,管理權人也應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,以強化建築物公共安全。

      內政部表示,為強化公共安全並確保居住品質,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第29條之1及第49條之1增訂公寓大廈如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,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疑慮,均應限期成立或推選並辦理報備。上述主管機關並應輔導或委託專業機構提供協助。若屆期仍未成立或推選,將按每一專有部分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連續處罰。若經處罰後仍未辦理完畢,必要時,得由上述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。

      內政部指出,因應落實消防設備檢修申報的目標,消防法修正草案第9條增訂各類場所有歇業或停業情形時,管理權人仍應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申報,若未履行此義務,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處其管理人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但若整棟公寓大廈皆無使用,經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至恢復使用前,得免除定期辦理該檢修及申報的義務;另外,也增訂便民規定,讓小面積或消防安全設備簡單場所的消防安全設備,得由管理權人辦理檢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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