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公寓大廈期限內成立管委會 政院通過修正草案
法源編輯室/ 2022-02-25
行政院會昨(二十四)日通過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之1及第49條之1修正草案」及「消防法第9條修正草案」針對有公安危險疑慮的公寓大廈,限期強制成立管理組織,也明定各類場所即使有歇業或停業情形,管理權人也應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,以強化建築物公共安全。
內政部表示,為強化公共安全並確保居住品質,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第29條之1及第49條之1增訂公寓大廈如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,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疑慮,均應限期成立或推選並辦理報備。上述主管機關並應輔導或委託專業機構提供協助。若屆期仍未成立或推選,將按每一專有部分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連續處罰。若經處罰後仍未辦理完畢,必要時,得由上述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。
內政部指出,因應落實消防設備檢修申報的目標,消防法修正草案第9條增訂各類場所有歇業或停業情形時,管理權人仍應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申報,若未履行此義務,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處其管理人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但若整棟公寓大廈皆無使用,經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至恢復使用前,得免除定期辦理該檢修及申報的義務;另外,也增訂便民規定,讓小面積或消防安全設備簡單場所的消防安全設備,得由管理權人辦理檢修。